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 代理记账业簧,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 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 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 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六条明 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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