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征管法》及疫情期间的文件规定,疫情期间的延期申报申请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限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申请延期申报原则上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于这次疫情情况特殊,税务总局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这种涉及较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不可抗力的影响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见税总函〔2020〕27号第二条:“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一方面,该规定突破了原则上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时限要求,可以在2月28日之后提出申请,即允许在申报纳税期限之后补办申请;另一方面,明确由各省确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比如深圳市税务局于2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了,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提交申请的办理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说明其延期的原因。一方面,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将延期申报申请列入“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无纸化提交延期申报的申请报告及资料。另一方面,税务总局推出的18条措施包括“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做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此举也是在疫情期间给予申请人便捷、灵活的办理措施。
第三,预缴税款的问题。
税法规定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按照税务总局2月份申报期限的最新规定,可以在正常的申报纳税期限(2月28日)之后提出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由于申请延期申报与实际办理纳税申报为“同时”办理,要求纳税人预缴税款反而有可能造成申报后办理结算退税的业务量大增,预计大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税额预缴税款”的方式核定预缴税款为0,并监督纳税人依法尽快完成“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滞纳金的问题。
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要不要加收滞纳金?这一问题成为纳税人考虑申请延期申报的最大顾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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